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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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