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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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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法律对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则产生主张保证权利的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有效发挥保证责任的担保作用,维护债权人利益。
(一)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欺骗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债务的,对于未经同意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同样解除保证责任。

(五)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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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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