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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如果对政府处理结果不同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有: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等。 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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