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离婚房产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名字”的协议 为什么离婚时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0
分享到:
姑娘冯英和小伙王林,都是80后,2009年5月两人在网上聊天认识,热恋,如胶似漆,同居两个月,冯英意外怀孕,两人决定生下孩子,马上结了婚。

  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够,无论是性格还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林抚养。

  在分开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将造成影响,商议决定复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这次复婚,冯英有了新想法:复婚前提是王林必须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英的名字,并要求王林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反,须赔偿冯英50万元。

  冯英认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障。王林虽然感觉别扭,但还是同意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王林将冯英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双方如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英多次要求王林加名字,但王林一直不肯,为此,今年2月冯英起诉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分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林说,离婚可以,孩子也同意归冯英抚养,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英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现在,他不同意加冯英的名字。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冯英抚养,但关于房屋还是归王林个人。

  ●法官说法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

  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名字” 的协议,为什么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余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房产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第186条,即赠与必须要以房产登记为准。

  本案中,王林签下婚前协议,就是作出了赠予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前,他仍然有权处置这个赠予权,也就是说,王林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冯英名字,但实质性的房产变更并没有完成,所以王林完全可以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

  冯英的诉请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无理”,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冯英的该项诉请。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