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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时公房怎么处理?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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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向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暮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由于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本身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赞成。问: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紧张缘故原由是由于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诠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主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小我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撑的。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雷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扣头部分一样平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样平常暂舛错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后代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假如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后代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假如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后代的房产份额,则必要各方先辈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

  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4、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8、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9、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10、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12、再婚离婚公房如何处理?

  网友提问:我今年78岁,10多年前再婚,几十年来承租一套公产房居住至今。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国家和本市对再婚老人离婚时所承租公产房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我与配偶离婚的话,我所承租的公产房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即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归个人,而是归有关的单位或组织,比如房管所等,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大致分为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产(包括企业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主张房屋承租权,即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同时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即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你已再婚10余年实际情况,你的配偶有权利主张继续承租该公产房屋。你若通过诉讼途径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话,法院会考虑对女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的照顾。

  律师建议,你可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对方放弃该公产房继续承租的权利。

  13、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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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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