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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改房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该种房产系一方婚前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该房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所购买,故不影响对该房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如果女方婚后无房可居,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很有可能判归女方所有。但是取得房产的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该房屋,然后登记于该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父母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便谈不上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系房改房,一方父母具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这部分价值应予以从市值中扣除,归承租权方所有。然而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部分价值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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