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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的所有权  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没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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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是否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没用?

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没用,离婚时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付全款并且已有产权登记的那一方。对于房贷未还完之前,房产证在银行手上,而抵押中的房产加名或减名为影响抵押权人押品风险,所以银行为了保险起见,是不会让产权人和产权发生任何变化的。如果还完了房贷,房产证在自己手上,别说给你50%的产权了,就是把房子都过户到你名下都是没问题的,只要对方愿意。因此如果是房贷未还完之前,房产证上是不能加减名字的。债权人变化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银行是不会同意的。要加名字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还完房贷。

二、婚前财产法律规定是什么?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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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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