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一女子于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外籍男子田先生相恋,随后受田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购房合同上于某某却单独把自己列为买受人。婚未成纠纷起,律师接受田先生的委托后,指导田先生取得了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购房款,经过审理,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事实面前,于某不得不同意调解,最终被告于某向原告田先生返还人民币1232400元。 律师提醒: 恋爱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或向对方求婚,往往会一时冲为对方购置房屋或购买贵重的金银首饰,这样的行为虽然无可厚非,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双方恋爱不成分手,必然会造成很大的痛苦以及经济纠纷。爱情需要的是信任和沟通,而不是靠金钱维系,若靠金钱来维系爱情或者婚姻那是不明智的选择,也是不会长久的。建议处于恋爱中的年轻人要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以免日后后悔。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