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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购房分手返还购房款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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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于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外籍男子田先生相恋,随后受田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购房合同上于某某却单独把自己列为买受人。婚未成纠纷起,律师接受田先生的委托后,指导田先生取得了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购房款,经过审理,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事实面前,于某不得不同意调解,最终被告于某向原告田先生返还人民币1232400元。

   律师提醒:

   恋爱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或向对方求婚,往往会一时冲为对方购置房屋或购买贵重的金银首饰,这样的行为虽然无可厚非,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双方恋爱不成分手,必然会造成很大的痛苦以及经济纠纷。爱情需要的是信任和沟通,而不是靠金钱维系,若靠金钱来维系爱情或者婚姻那是不明智的选择,也是不会长久的。建议处于恋爱中的年轻人要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以免日后后悔。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确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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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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