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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表姐妹关系,原告罗玉兰租被告金秀芳房屋多年。2012年12月22日,双方协商该房屋买卖事宜, 12月30日,双方经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2013年5月,原告罗玉兰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金秀芳声明反悔而未办成。之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罗玉兰遂诉至法院。 原告罗玉兰认为,原、被告系表姐妹,原告自2000年起租被告金秀芳的房屋做生意。2012年12月初,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把自己的房屋卖给原告。12月22日基本谈成,原告预付了10万元房款。同月30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原告付款后,被告金秀芳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在此房屋继续经营。2013年5月,原告去办过户手续,因被告金秀芳反悔未办成。现请求确认原、被告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告金秀芳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被告金秀芳认为,原告罗玉兰未一次付清房款该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买卖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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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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