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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夫妇早年来北京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后手里有了部分积蓄,便打算在京购买一套住房,可是直接买商品房二人还是无力承受。
经过多方打听,二人得知昌平地区有出售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便托熟人介绍,借用了北京籍刘某的购房指标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2005年8月赵先生在刘某的陪同下到开发商处办理了购房手续,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都是赵先生支付的,赵先生还额外支付给刘某5万元的好处费。 2007年底房屋交付使用,赵先生以刘某的名义办理了收房手续,并装修入住至今,2009年2月房产证下发,赵先生缴纳了契税等相关费用,并取得了房产证。原始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等材料及房产证的原件都在赵先生手中,就等着五年后过户了。 转眼间,时间到了2014年2月,房产证满五年了,赵先生急切地希望刘某尽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房价这么多年已经翻了数倍,赵先生也愿意支付给刘某10万元的感谢费。可是,不曾想赵先生联系刘某后彻底伤心了,刘某狮子大张口要房屋升值的一半即150万,否则绝对不会配合过户。 可是无论如何赵先生也拿不出这么多钱的,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先生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经济适用住房借名买房。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大多认定无效,因为借名购买此类房屋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 律师指出,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我国目前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自住型商品房三类,上述三种保障性质的住房原则上都不允许借名买房。 同时,如果双方借名购买的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或者已购公房,如果原产权单位对于上市交易没有限制的话,上述两种房屋借名购买是有效的,不能与政策性保障住房混淆。 再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指出,今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如果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时2008年4月份之前签订的,且发生纠纷时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有效。 本案中,刘某原始购房合同是在2005年,且发生纠纷时房屋已经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另外,赵先生也向法院提交了购房资质审核的结果,证明其本人具备在京购房的资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原因,认定借名购房合同有效,判令刘某配合赵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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