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法官细数婚前买房挂名的五种做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12
分享到:

“我和男朋友要买房子,作为我们以后的婚房,房屋产权证上该写谁的名字?”近日,市民王献芹为此事发愁。婚房究竟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感情因素、法律因素外,还会因为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婚前买房人感到困惑。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各法院采访了解到,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占95%。婚前房产的分割,主要看产权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归纳起来,目前房产证上“挂名”主要有五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做法一:准夫妻同时挂名

马龙买房时,女友肖宁要求房产证上要有她的名字,“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当然应该写我们两人的名字。”为表明诚心,马龙将女友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但马龙让女友别告诉其父母,以免产生矛盾。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两人的共有财产,如果有房贷,也认定是两人的共同债务。”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说,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做法二:登记在父母名下

2014年6月,王霞与李磊认识交往半年后,开始谈婚论嫁,李磊的父母为儿子买房付了首付款,考虑到儿子还没有登记结婚,如果分手房产处置可能遇到争议。因此,李磊的父母认为,“婚房”应该登记在父母的名下。李磊的父母告诉王霞:“我们只有这一个儿子,你俩好好过日子,将来房子等财产还是属于你们小两口。”

李莎莎称,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自己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向父母以借贷为由主张权利,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做法三: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

“虽然是我的婚房,但是我父母出钱给我购买的,应该挂上我与父母的名字。”在一家企业上班的刘刚认为,这样比较公平。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样,婚房应算男方家的财产。”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卫华认为,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为购房所贷款项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应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部分可主张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李卫华补充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同样如此。

做法四:小两口与父母同挂名

“我和女朋友毕业不到一年,我们的房子是双方父母出钱买的。”李挺说得很干脆,应当把小两口和双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永宏说,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有证据证实婚后仅夫妻双方用其共同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做法五:只写男方或女方名字

2014年初,陈伟与李艳相识后坠入爱河。当年5月,陈伟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陈伟个人名下。随后,陈伟与李艳登记结婚,后因举行婚礼的细节产生矛盾,陈伟与李艳协议离婚,房产归陈伟所有。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李卫华说,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一方的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个人财产。

“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产权登记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因婚姻破裂、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李卫华提醒恋人们应理性对待婚前房产登记事项。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