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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多次提到“预告登记”。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尊重了以登记为表征的物权秩序,对于尚未获得物权的债权人,以预告登记方式保障其获得物权,加强其债权的效力,并由此建立起债权与物权相互沟通的桥梁。 现实生活中,市民在买期房时,缴纳了购房款,但房子还在建,最让人担心的就是开发商“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该合同备案后,并不产生物权的效力。而购房者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则不同,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会产生准物权的效力,即未经购房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如开发商不得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不得以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这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预告登记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所以,购房人想要更好地实现物权,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后,及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这也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正确途径。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房多卖”情况也时有发生,买二手房也应重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购房人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不能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再次转让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你没办法主张产权,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沙登峰 律师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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