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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原告存在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期待利益损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商品房成交量和成交价节节攀升。尤其是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房价在短时间内成倍增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房屋增值空间巨大,少数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恶意违约,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与他人成交或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必然会给诚信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法律不对守约方予以充分保护,则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成本低廉而盲目追求利益至上,对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在房价快速上涨时期,如果按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守约方的损失,资金利息损失必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违约方则可以从中获取较大利益,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从而可能出现鼓励违约行为的负面价值导向,采用此种方法计算损失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为最大限度减少违约获利现象的发生,倡导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采用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的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来确定损失赔偿额较为公平合理。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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