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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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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相关法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2、注意隐含的推定: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因此建议对无用条款均应于删除。

3、手写优先原则:如果出现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不一致,以手写文字为准。

4、地址、联系电话应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过去有许多纠纷由此而来。

5、平台计价问题:平台不能出售,更不能单独计价;对于独立的平台或露台,如果由于其专用性,增加了使用功能,提高了使用价值,应进行合情合理地协调后,提高其房屋单价。

6、面积: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应注意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可补充以下条款:面积误差绝对值不超过1%的,购房款保持不变。

7、竣工认定: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

8、交付期限:约定出现延期的条件(事实)时出具证明的有效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并约定通知买受人顺延的时限和方式。

9、交接: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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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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