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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审查。 二手房买卖业务,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二)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共有财产审查。 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权利限制审查。 当审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五)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要审查有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六)优先购买权审查。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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