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14
分享到: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定金”交完一般是不能退的。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交定金前核对房屋信息
1、核实房本
购房者应弄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2、确认房主
购房者应核实卖家到底是不是“房主”。主要是核验卖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骗子假冒“业主”骗首付的案件时有发生,务必留个心眼。
3、核实产权
购房者应检查房屋所有权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拥有,如果跟他人共有,共有产权人是否同意出售。如有配偶,需要配偶签署《同意出售证明》。
4、检查产权瑕疵
购房者应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然交完钱房子被法院查封会落得人财两空。
5、核对面积
有的卖家报的面积跟房本上的实际面积相差甚远。所以购房者要核实面积,看房本面积是否跟房屋实际面积一样。
二、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是什么
1、购房定金的份额不能违背法令的规则
根据《担保法》规则,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款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办法商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商定交给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而,依照上述法令的规则,购房认购书中规则的购房定金的份额不应当超越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报价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则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越20万元。
2、购房定金的份额超过20%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越百分之二十的单位就不归于定金,不适用法令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则。
所谓定金罚则,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款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比如,房子报价是100万元,可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假如由于开发商的因素致使购房合约不能签定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有必要退回给购房者,如此购房者总共能够拿到50万。
3、买房交订金不能口头协议
买房私下交易,若交订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商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商定,需注意口头商定是不具备法令效力的,没有法令保护。因而,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选用法令办法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