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而且,国家政策一直以来屡屡强调农村房屋不得进行买卖。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相应的国家政策。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城里人是不能到农村买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作无效合同处理。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考虑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在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