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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买卖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房改涉及的公房包括直辖市、市、建制镇国有房屋和 集体所有房屋。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是: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买卖 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 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其次,公房买卖涉及公房初次买卖和公房的买卖后产 权归属问题。作为公有住房实现商品化的必然要求,公房出售使很多个人拥有了 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但是由于公房买卖是具有政策性的行为,出售公有房屋,并不是把公有房屋售出了事,也不意味着国家在公有住房出售后对居民的住 房问题不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既要尊重价值规律,又要考 虑居民的负担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实现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平稳过渡。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购买公有住房的“部分产权”现象。 二、公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原则 随着房改方案的出台,二级市场的即将开放,共有住房买卖也随之增加。交易过程中的纠纷也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但由于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某些方面仍是空白。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对于是否受理如何依法审理和判决都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大致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有利于存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和不断深入: (2)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讼: (4)尊重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因此,买卖双方在公房买卖中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时也可以参照如上原则,以便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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