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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千人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王某与舒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该公司位于县城某街区的2间商铺用于服装经营,租赁期为2019年10月至2023年10月止。因突然到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王某服装店生意受到严重影响,王某拖欠了该公司2021至2022年的房租费用合计近3万元。后该公司多次联系王某催要房租,但王某始终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尽快支付房租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及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中,王某称服装店经营不久就遭遇疫情,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在此特殊时期,该公司应适当降低房屋租赁价格。如果现在要求王某搬离,店内装潢等对于王某属于有较大损失。该公司则认为,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要求王某搬离并给付全额租金,是有合同依据的,疫情产生的影响并不属于该公司的责任,且该公司对于租金已做了适当减免。 考虑到王某的服装店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即使案件判决也会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无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双方意见虽不一致,但仍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交流,分别向双方解释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法”,说共克时艰、守望相助等方面的“理”,力促双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共赢。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公司负责人做出让步,将相关商铺继续租赁给王某使用,并适当调整房屋租赁价格,同时放弃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王某也即时付清了拖欠的房租,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健伟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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