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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业主和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前的福利制分房制度下,公有住宅的管理和维修全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居民习惯的是“只享受、不(少)付费”,根本不认识和理解物业管理的概念。住房制度改革后,业主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照“谁消费、谁付费”的原则,明确各种交纳的费用,观念一时难以转变,业主中普遍存在着抵触交费、“搭便车”的想法。而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十分复杂,制定物业管理收费价格的渠道不一样,没有统一的原则,一般业主很难全面了解。 第二,物业管理费用透明度差。 如果科学地测算物业管理费,使之透明地运作,那么,物业管理费将不难收取。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包干制的计费方式下,物业管理企业不愿将物业管理费的运作完全透明,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黑箱操作、赚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到位。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承诺提供的服务质量往往在合同履行中大大缩水,造成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费用“质价不符”,导致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为手段报复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 第四,收费定价的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能充分适应物业管理的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在制约收费方(物业管理企业)和缴费方(业主或住户)的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失衡现象,而且立法滞后。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对服务项目质量的量化程度低;另一方面,制定的收费标准严重滞后,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已经不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第五,物业管理企业过多地承担社会公用部门责任,造成收取费用风险加大。 目前,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以及有线电视等费用,一般是由社会公用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这就使物业管理企业充当成“第一缴款人”的角色,把来自业主的道德风险(拖延缴费、拒绝缴费的风险)全部转嫁给物业管理企业,使其经营风险过大。而且,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某项服务不满意,也往往采取拒绝缴费的做法,为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带来困难。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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