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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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