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北京某小区的张老太某日清晨从家出门,乘坐电梯从16层下楼活动,但是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停滞,使她被困电梯内长达30分钟。就在物业工作人员赶来打开电梯门后,此时电梯轿厢距离电梯厅地面尚有30厘米高,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未告知电梯尚未到达平层,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她一步踏空摔在1层电梯厅。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骨折”。张老太表示,自己摔伤后精神压力很大,由于其老伴常年卧床不能自理,平日都由身体尚好的她照看,同时还能料理一些家务。她受伤后,其大女儿不得不辞职来照看她。她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护理费、家属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轿厢与电梯间差距半米以下就可以放人,张老太表明当时是30厘米,所以电梯停靠没有问题。物业没有责任,即使有也是小部分的责任。另外,作为70多岁的老人,张太老坐电梯应该有人陪护。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地坎与电梯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厘米。物业公司得知张老太使用的电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张老太在出电梯时摔倒受伤,应认定物业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对张老太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张老太的实际受伤情况,判决物业公司赔偿7万余元。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物管公司应当保证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必要之应急救助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维修过程中,应该对故障电梯增设提示牌,及时指导和提醒被困人员逃生。若物业公司对电梯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