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物业纠纷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财物被盗,物业该不该担责?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27
分享到:

家住广州某小区业主张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自家车棚内,并上锁;下午7时许,张某发现电动车被盗,立即向小区值班秩序维护员报告并到派出所报案。由于案件缺乏线索未能侦破,张某遂与物业公司交涉。张某认为,小区为封闭小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写明,物业公司应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等职责,如未达到服务质量,造成业主及使用人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车辆丢失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职责所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被物业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自行车损失2000元,附带精神损失费5000元。

  物业未按合同盘查外来人员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物业公司的门卫未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盘查,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登记,客观上给盗窃行为的发生带来便利条件,其应对自己的不作为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财物保管存在疏忽,使小偷轻易将电动车盗走,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5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财物被盗,物业是否有责要看合同约定

  业主因家中财物被盗或车辆被盗、损毁而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形也比较常见。鉴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般均会排除对业主财产安全予以保障的约定义务,所以财产受损的情况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否有关于财产安全的特殊约定。

  如果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具体的财产保管协议,那么可以根据协议向物业公司索赔。

  如果与物业公司间没有关于财产保护的特殊约定,那么就要看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进一步划分责任。

  从法理上说,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责任大小主要受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业主要求赔偿应由法院经过调查和评估鉴定,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