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业主在哪些情况下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