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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的契税是怎样的?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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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置换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 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的价格差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三、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 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效的,免征契税。
  对于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通途的当天。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额,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起1 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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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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