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若房产仅具备使用权,那么除常见的商品住宅外,还包括诸如央产房、军产房以及公租房等类型的房产。 鉴于这些房产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能否被继承则主要取决于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其次,尽管房产仅具使用权,但仍可被继承的情况,例如部分央产房、军产房等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尽管仅享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此类房产的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所得的仅仅是使用权,即逝者的继承人将共同享有对此类房产的使用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实现多个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合理且和谐的使用权共享,始终是一项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例如,有些继承人可能希望自住,而另一些继承人则倾向于将房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 又或者,有的继承人可能会抱怨自身享用的空间过小,而其他继承人则可能认为公共区域缺乏维护,从而引发诸多纷争。 再者,若房产仅具使用权,却无法被继承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公租房中尤为典型。 公租房的本质属于租赁性质,对于租赁性质的房产,公民并不享有所有权,同时使用权亦不可被继承。 最后,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方可申请取得,并且遵循着“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其继承问题还涉及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