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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网络施工平台与工人丁某签订施工合同,但丁某由于操作不慎,致房屋漏水、屋内设施受损。王某遂将网络施工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网络施工平台不服判决,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不应对王某损失承担责任。我院近日审结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并驳回了平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王某通过网络施工平台联系到施工队人员丁某为其进行房屋装修,王某与网络施工平台、丁某签订了三方服务合同。后丁某作为承包方与王某签订了施工合同,网络施工平台在合同尾部盖章确认。随后,王某分别向网络施工平台支付服务费300元和装饰装修费5万元。合同约定由丁某负责为王某装修房屋一套,由平台负责配送主要辅料并承担保修义务。2016年2月,王某发现尚未入住的房屋漏水,原因是经丁某施工改造的水管接口处内丝断裂,导致屋内地板、门及家具受损。事故发生后,网络施工平台撤换了丁某,另派工人到现场勘查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平台直至2016年4月才为王某更换地板、门,但尚有一套门至今未能安装、破损墙面未予修复。故王某将网络施工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房屋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方面表示,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称自己不是施工方且仅负责配送辅料,故不认为应由平台赔偿王某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形式上看,网络施工平台确为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方与施工方,丁某仅是平台委派的工人。该平台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施工方,对于工人丁某改造的水管导致漏水事故存在过错,理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网络施工平台并非简单提供居间服务,还是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主体,而丁某作为工人,并不应承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后果。因而判决由网络施工平台赔偿王某损失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 网络施工平台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诉称本案应为居间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网络施工平台还认为王某应向施工人员丁某索要赔偿,称平台作为电子服务平台并不存在实际装修业务。 我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三方服务合同中约定平台系居间方,施工合同中丁某系装饰装修施工方,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网络施工平台负责配送主要辅料并承担保修义务。在实际履行中,网络施工平台也收取了装修款、配送了主要辅料,且在漏水事故发生后,更换施工人员并进行维修。从王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施工过程来看,网络平台为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方与施工方,丁某仅是平台委派的装饰装修工人,应由平台承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后果。网络施工平台对丁某改造的水管导致漏水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网络施工平台要求法院追加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院方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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