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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设立公司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权利义务如何承担?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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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禁止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了满足设立条件,在设立过程中往往会实施一些交易 行为,这些行为通常由发起人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根据合同签订的目的,合同上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应的合同权 利义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加入设立中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归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则会加重发起人或股东的责任,产生不良的制度效应,致使丧失设立公 司的热情,并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不符合社会经济利益,效率的原则。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一般应由成立后 的公司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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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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