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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张良兴合同到期仍拖欠9000元租金,出租方经多次追讨无果,一气之下,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张良兴支付原告林一鸣房屋租金9000元。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书》,合同约定将浦北县小江镇某路156号铺房(双铺面)出租给被告经营木器家具,租期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2010年3月起至2012年2月,原告每月收取租金1800元,从2012年3月起至2013年3月,每月租金为1900元。2013年3月31日,被告依照合同约定退出所租铺面交还原告。2012年3月起至2013年3月共计租金为22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13800元,尚欠9000元未曾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9000元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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