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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之上,双方当事人大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一租户租用河池市某单位的门面,租期届满时,该单位以书面通知告知要将门面收回,要求该租户限期搬出,而该名租户却认为其具有优先承租权,反而是房东违反合同约定,因此拒不搬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露露将门面退回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强行占用期间的租金。
原告河池市某单位与被告方露露于2010年1月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门面一间,合同到期后被告把门面完好交给原告;同时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协议。2012年,因接到上级文件要求,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书面通知被告,告知被告其承租的门面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届时将按有关规定全部予以收回不再另租。出于人道主义,原告将被告使用期延期三个月,并不收取门面租金,作为给租户寻找其他门面的时间,却没想到被告收到通知后,直到延期租房期限届满,都没有腾房行为。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再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延期租赁期限届满后腾出租赁房屋,但被告然未按时退房,同时被告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请求与原告续签门面租赁合同。原告明确答复告知被告门面不再租赁,限期被告将门面退还,但被告始终未退回该门面。面对被告的这种赖皮行为,原告实属无奈,随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当按期返还其承租的门面给原告。原告已在租期届满一个月前向被告发出收回门面的通知,并明确表示租期届满后不再将该门面对外出租,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双方租期届满后将该租赁门面继续对外招租,因此被告不具备对原承租门面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条件。被告至期未予搬迁且继续占用原告门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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