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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房屋租赁合同使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处于合同约定的制约之下,而合同的约定只是最为理想的情况,任何人都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双方当事人对此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处理此事。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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