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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修缮义务的履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需注意的是,当房屋修缮已经明显不可能,承租人则可通过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此外,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因此,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形,承租人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修缮,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出租人在已经接到通知而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承租人自行维修时,应注意保留租赁物损毁情况的证据以及维修费用支出的正规票据。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注意妥善保管好租赁物,防止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及其内部物品的损毁、灭失。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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