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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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