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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依《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或称变更租赁期限。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不提出异议,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租赁合同已经延长。原租赁合同的各种条款继续有效。但是,以默示的方式签订合同的,往往容易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也给有关部门解决纠纷带来麻烦。为了明确租赁合同延长期的法律效力,规定超期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这们容易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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