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房屋租赁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04
分享到:
一、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损毁;
2、违约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如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