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私募股权投资的这三种运作模式都有什么区别?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分享到:
私募股权投资的这三种运作模式都有什么区别?
答: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优点:
1. 运作模式简单,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且资金聚散灵活,适应性强。
2. 它是有限责任形式的投资,投资人以承诺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承诺出资也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实现社会资本与创投家(知本)两项生产要素的成功结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了1 + 1 > 2的协同效应;
4. 有限合伙制基金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税收等同于投资人直接投资所需要缴纳的税收,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赋税;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
信托制特点:
1. 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
2. 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
3. 涉及多个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