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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包工头刘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动报酬37700元,承包商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承包一项天然气管网工程,并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某。2013年6月至当年12月,刘某雇佣农民工胡某从事管道安装工作。按照胡某与刘某的约定,胡某每月工资12000元,按出勤率核发。截至2013年年底,胡某共被拖欠工资37700多元。2014年8月,胡某索要工资被拒,遂将刘某和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某称胡某索要的工资系胡某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维修时所产生,不应支付该项报酬,但却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为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系用工主体,对拖欠原告的报酬,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承包人,将项目分包于被告刘某个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动报酬37700元,被告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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