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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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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工程竣工后,发、承包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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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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