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6
分享到:
 一、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
  为了确定工程款支付的起算时间,小编在此整理了与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现实生活中,具体分为两种,分别是工程合同有约定的和工程合同没约定的。
  (一)工程合同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二)工程合同无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