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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指的是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2)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①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不是签证。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效力。 ③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的变化等内容; ④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发包人同意或者发包人批准等等。 (3)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比如前面所提到的:顺延工期、增加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再次,工程签证设计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以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里需要分情况进行说明: ①对于签证时签证实习那个已经发生或这履行完毕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比如建造一栋86层的大厦,建造之后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加装了光纤,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了一个签证,说明安装光纤的数量、单价,以及合价是多少。这个时候因为光纤已经安装完毕了,因此这份签证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②对于签证时尚未发生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签证,必须与签证履行资料结合在一起,方能总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比如原本打算建造86层的大厦,在建造前办理了建造88层的签证,这个签证因为在办理时还未履行,如果要作为结算工程总价款的一句,还需要把86层到88层的履行资料收集起来,以此作为履行资料,并且和签证结合起来,才能够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工程签证的表现形式 工程签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前所说,只要是符合工程签证法律特征的文书,都可以作为工程签证。比如文件名是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预算书、报告等,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形成一致意见,就算是工程签证。 3.工程签证的重要性 工程签证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如果发生了恶意签证或者过失签证,可能导致建设项目成本的增加,或者整个工程建设进程。有的甚至打乱整个建设单位的运营状况。 4.建设单位在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设单位在签证的过程中同样会遇到一些法律上亦或是工程等专业方面的陷阱,最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两个问题。 (1)过失签证 过失签证是指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的代表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对于一些施工单位精心设计的陷阱不能完全分辨清楚,因此对签证所涉及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签证的内容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长等于己不利的后果。 举个例子,施工单位的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先说市场价,而在报告等文件上把市场价替换成直接费,如果建设单位的代表对于直接费和市场价概念不清而签了字,这就会导致成本的增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举证说明自己出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而办理的签证又是异常困难的。 (2)恶意签证 恶意签证是指建设单位的代表在签证过程中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而办理签证,签证的内容大大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比如建设单位的代表甲在和施工单位签证过程中,故意改变计价单位的;对于本不该签证,可以用“93定额”或者中准价来计算的却只用签证的;工程量只签数量,而不以草图进行计算的;脱离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的……这些都将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大大增加。 5.建设单位(甲方)在签证过程中的防范方法 (1)对于甲方代表的权限必须进行必要限制 很好理解,比如说在代表人授权书上注明:“甲方代表有权直接签署ⅩⅩ万元的签证,超过此数额,甲方代表无权签署。” (2)签证前置程序的设置 这一前置程序就是在甲方代表签字之前,由专业人士(如造价工程师)对签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代表签字,这样就很好地降低了过失签证的风险。 (3)选择诚实可靠的人担任甲方代表 (4)建立甲方代表每月汇报制度 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换言之,在工程上,甲方代表除了汇报每个月进度外,还要汇报实际发生了多少签证,涉及多少费用的变化和工期的顺延,以便发包人管理层及时发现签证可能存在的问题——签证量过大等。 (5)对于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进行 索赔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降低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带来的风险。 (6)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 比如,甲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代表提交合同价款增减账单,或者合同价款增减账单中没有包括当月已经发生的部分调整事项,就说明乙方已经放弃了该项权利,不能再向甲方提出补收要求。 (7)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①通过草图、示意图的形式避免单纯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的原则。这样有助于固定工程量,不会是工程量处于一种可变的状态。 ②签事实而不签结果原则。 ③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原则。 ④签工程量而不直接签单价原则。 ⑤签单价而不直接签总价原则。 ⑥以前述原则为优先原则。 (二)合同价款、价款确定方式的变更 作为业主方,尤其要注意在履行合同阶段做出与合同相冲突的合同价款和价款确定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好是总价包干,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出具了其它能够推翻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由于前后都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而后出具或者签订的文件自然会覆盖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另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及其确定方式大多是闭口价,且对于业主方是最有利的。 因此,作为业主方,在履行合同阶段中,触及到有关合同价款、价款确定方式时,务必要谨慎,不要轻易签订和之前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文件。 (三)竣工日期的确定 不论是在施工合同抑或是在履行中办理的工程签证等,在涉及竣工日期时,均应当使用明确的年月日,而不使用诸如“尽力、力争、努力在XX年X月X日竣工”等让竣工日期显得模糊的词语、“上旬、中旬、下旬、左右”等使时间有浮动的单位或形容词。 否则,模糊的竣工日期会成为施工单位逾期竣工的抗辩理由。 (四)施工方解除施工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以业主方违约为名,试图解除合同,给业主方施加压力,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后,也为施工方解除合同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依据。其中第9条规定了承包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业主方除了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律的同时,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方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不在上述情况下不得解除施工合同。 2.约定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而这一程序非常繁琐,加大施工方解除合同的难度。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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