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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式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时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垫资费,通常情况下是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30%,但很多建设单位(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到位,而又不想工程停工的话,就必须在垫资30%以后继续垫资。如果与投资单位的合同有约定,那么在垫资30%的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20%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40%;当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35%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60%,如果投资单位(通常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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