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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报告:房价调控满意度下降 需要再调整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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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服务蓝皮书课题组称,公众对房价调控的满意度下降,调控政策需要再调整。
课题组公布的评价结果显示,2016年我国城市房价调控的满意度得分总体仍然偏低,且略低于2015年,为32分,略低于2015年的33.72分。西安以43.11分排名第一,其他前十城市依次是乌鲁木齐、沈阳、呼和浩特、银川、成都、重庆、厦门、广州和青岛。西部城市占了六个。
在全国总样本中,对房价调控的效果持肯定态度的人数只占37.27%,而认为宏观调控政策没有遏制房价上涨的人数比例为40.43%,说明近一年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效果有限,没能使多数群众满意。
课题组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在全国范围的调查时间是2016年4~6月,当时的房价只是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因此,城市房价调控的满意度得分反映的实际上是4~6月的情况。
课题组介绍,高涨的房价决定了公众对住房市场的高度关注。住房具有公共性、商品性等多重属性,住房既是生活必需品,也是可以投资的不动产。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以来,新一轮房价上涨浪潮先后从深圳、合肥、南京、北京、上海等地几乎扩散至全国一、二线城市,深圳、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上涨幅度尤其大。
课题组表示,房价调控要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要通过住房、土地、金融等政策使房价保持相对平稳,不要暴涨暴跌,使住房市场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公众对房价调控的满意度,既要破除土地财政,又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既要调控需求,又要调控供给,做好供需平衡,既要出台短期调控政策,又要建立长期调控机制。
课题组称,房价过快增长的过程中往往房价、地价交替上涨。地方政府一是要通过“控地价、限房价”方式,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二是要适当抑制投机投资需求,规范住房市场。三是要以供需平衡为原则,适当增加土地和住房供给。四是要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确保房价调控取得实效。
课题组称,住房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住房首先是一项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满足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政府也把“居者有其屋”作为一项长期国策。当前,各地政策性住房主要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解决的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在房价过高的背景下,对于不能适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又买不起商品房的那些身处市场和政府保障之间的“夹心层”群体,要加大两限房、自住房等住房建设力度,满足其住房需求。
课题组表示,破除土地财政是构建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关键。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水利建设和廉租住房支出的基本来源。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具有推高地价的内在动机。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并激发了房地产市场矛盾,不利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发展,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极易滋生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现象。
同时,有分析指出,由于存在土地出让收入没有纳入预算收入管理、支出预算监督不到位和地方政府可以操作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等问题,对土地收入用途的约束基本失效,土地出让金被套取、挤占和弥补公用经费已经成为常态。新时期,要通过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关系改革,开辟地方政府新财源来取代土地财政等措施,逐步破除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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