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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差能否拒交物业费 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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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A物业公司状告小区业主张某,认为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张某从2015年至2019年一直欠缴物业费2万余元。张某认可,他提出,之所以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如公共区域卫生不合格,小区管理混乱、治安条件差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此张某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通常指的是我们熟知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并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还负有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信息公开义务。

  在与业主长期打交道的过程中,物业公司难以做到让全体业主满意,有部分业主就会以拒交物业费来表达不满,但此举实非明智。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相互理解,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共建美好家园。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业主可采取与物业公司有效沟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形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更有权针对物业公司的严重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物业公司,亦有权就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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