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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租赁期限违反法律的规定的。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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