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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中途退租,房东能否主张房屋空置期损失?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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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8日,王某租赁彭某的一间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20000元,王某向彭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合同还约定,提前退租承租方须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后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租房屋,向彭某申请退租,得到准许后,王某于2024年1月23日搬出承租房屋。王某要求彭某按照合同约定扣除4个月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彭某拒绝退还,王某遂诉至天门法院。

庭审中,彭某提出要求王某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即租赁费应一直计算到房屋再出租出去为止。王某则表示,其实际租房3个月,按合同中“提前退租承租方须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的约定,其愿意承担4个月的房租,彭某不应再要求其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再次组织调解。王某考虑到确实因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彭某向王某退还135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退租承租方须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因此,王某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彭某提出王某应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的主张,王某与彭某对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及时搬离承租房屋,并通知了彭某,彭某与王某未约定租赁房屋的空置期损失,其要求王某承担房屋空置期损失,于法无据。

租赁合同一般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所以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当仔细拟定和阅读相关条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按约履行条款,承担各自责任。

另外,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非对抗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当事人自愿协商能有效降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抗,促进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和矛盾化解,能简便、高效、经济地解决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选择调解方式并不意味着败诉和退避,而是权衡利益得失之后的理智选择。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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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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