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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纠纷 公证处被判赔120万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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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妈与老伴均是年近六旬的退休老人,育有一子小张。二老的房产证由老伴所有。儿子小张没有正当职业,整天游手好闲,喜欢赌博。儿子为了偿还巨额赌债,偷了父母的房产证、身份证和户口本,请了一对山寨父母从公证处骗取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书后将房屋卖出,致使亲生父母流落街头。小张以36万元的低价将二老的房子卖给了一个姓许的男子。这位许姓男子又以40余万元将房产转手卖给了尹姓男子,尹姓男子作价95万元卖给了另一位计姓男子伤心欲绝的二位老人认为公证处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公证处告上了东城法院,要求按房屋的市值进行赔偿。

在法庭审理阶段,某公证处辩称,公证处是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全面地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便公证处在委托公证证明中,对人证相符审查环节出现失误,但并不是导致造成二老房产出售损失的直接原因,小张的故意欺诈及持委托公证书出售房产的行为才是导致房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该由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张拿的全部是原件,公证员经过核对后才出具公证书,所以在这个案子里,公证处也是受害者。认为应该先走刑事程序,找到小张本人,再走民事程序,看赔偿责任究竟应该是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相关司法鉴定,张大爷和杨大妈并未在《公证申请表》原件背面申请人签名部位及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落款处签字,而公证处在向小张出具委托公证书的审查办理阶段存在重大过错,与二老所有房屋被出售有直接关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证处赔偿张大爷和杨大妈人民币120余万元。

某公证处表示会上诉。承办法官表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在本案中,公证处以诉争事项需要经过先刑后民程序或者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意见,因杨大妈夫妇并不构成该委托公证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公证处与小张的纠纷应该另行解决。

房产律师点评:公证制度改革后,公证处成为独立的法人,公证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后,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公证机构决定是否撤销。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由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更正其出具的公证书,一般来说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只能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由于涉诉房屋已经转卖他人,现有房屋产权人构成善意取得,老张夫妇已经无法追回房屋,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公证处和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公证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提示公证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充分尽到审查义务,防止因错误公证而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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