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产律师 - 武汉房地产律师 - 武汉拆迁律师 - 武汉律师咨询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当前位置:武汉房产律师 > 析产确权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2-0716-1718
借名购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16
分享到:

借名购房,顾名思义,即是购房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但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的情形。

  一、借名购房的原因分析

  购房人需以他人名义买房,主要有如下原因:

  1、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城市商品房之外,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了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在内的特殊住房。中央财政对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额的专项财政补贴,这是政府为城市低收入居民所提供的一项特殊的社会福利政策,故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对其有严格的资格审核。除此之外,面对当前房价高涨等具体情况,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为彻底遏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和过度投资,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先后有46个重点城市实施了基本限购令,根据购房者户籍和家庭单位对其购房数量进行限制,以期购房需求和房价回到理性合理和可支撑的水平。基于上述政策等,很多购房者为了获得购房资格,采取了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享受国家为特殊人群提供的福利,或规避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2、贪图特殊的身份或条件所享有的便利、优惠。

  如单位集资建房,通常只面向单位员工出售,或是单位员工购买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又如开发商销售手段,只面向小区业主销售停车用房,或是采取抽签排序选房的方式销售房屋并不允许转让抽签序号;再如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要求贷款人必须具备某些资格条件或是信用等级;等其他情形。购房者通常为了享有这些特殊身份或条件所带来的购房优惠、便利而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他人名义购房。

  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登记于他人名下,以达到使法院认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二、借名购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三、借名购房中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借名购房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武汉房产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 机:13207161718
      QQ:145012398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武汉知名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方式: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easysha@gmail.com
    keywords:武汉房产律师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关闭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