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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其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法定凭证,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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