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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理解: 合同法第168条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时间算是“房产变更登记”? 司法解释三中的“房产变更登记”指的就是合同法第168条所说的“权利转移”,即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这意味着弄清“房产变更登记”以什么时间为准至关重要。 不少人把“房产变更登记”理解为房产证的名字要更换成受赠一方的名字也就是受赠人领到房产证,这样说并不准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由此可见,记载在登记簿以后才是发证,发证是最后一个步骤。房地产的权利在第四个步骤就转移了。所以说,赠与人要想撤销赠与的话,应当在登记机关记载在登记簿之前撤销,而不是等到房产证出来之前再撤销。 第二个问题:特殊情况下不得撤销赠与 《合 同法》第168条所指的“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前一种情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不适用,后 一种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形可能会比较多。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即使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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