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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 对第一款的理解: 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至少包括这四种情况: 1婚前购买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 2婚前购买登记为双方的名字; 3婚后购买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 4婚后购买登记为双方的名字。 上述第1种情况一般不存在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曾对上述第2、3、4种情况有过涉及,但界定不是很清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 里“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没有明确是否以房屋登记为标准,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因为“为双方购置”有可能体现为产权登记,也有可能体现为购置 用途。实务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登记为双方名字的,也有登记为自己子女一方名字的。如果将在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均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往往有失公允,与 父母的初衷不符。因此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房产登记为界限来划分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对第二款的理解: 对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不分婚前还是婚后,只要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均认定为是以双方父母的出资为比例的按份共有,双方应当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离婚分割时也 应当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尽管该条并没有规定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时怎么认定,但根据婚姻法的其它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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